孙先生与李女士在无锡某商业广场购置商铺,因收房与办证问题与某公司产生诸多矛盾,加上某商业广场项目几近烂尾,商业目的明显难以再实现。因上述问题一直无法解决,故孙先生与李女士委托我律师事务所代为起诉,诉求为退房退款,并主张违约损失。
某公司在诉讼中称孙先生与李女士一直未依通知前来收房,故本案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已过。我所律师通过搜集各类证据,证实收房事实的存在,并将争议焦点锁定在某公司经未如期办理各项产权证等违约事由上。最终法院支持孙先生与李女士诉讼请求,判决某公司退回孙先生与李女士全部房款及赔偿两人违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