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赟律师亲办案例
医生状告患者侵犯名誉权胜诉
来源:刘赟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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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某其父王某某曾因呕吐、腹胀等症状于2015年3月至二院治疗,金某某系王某某主治医师,后其父王某某于2015年3月6日死于二院。事后王某为了表达内心的愤怒与不满。在2015年3月6日、同年3月15日,王某先后两次在二院住院部楼梯间这一公共场合公然涂写了大量侮辱性的字句。

原告金某某因为不堪忍受王某对其的骚扰和无理的控诉,找到本所律师,要求王某赔偿他在此期间的名誉伤害,并将王某诉至法院。本所律师尽力为金某某找证据,以证明王某某对其的名誉权造成了伤害。

后法院查明金某某任二院内科副主任、消化内科副主任、主任医师,二院楼内张贴有金某某照片、介绍及金某某的专家门诊、高级专家门诊时间表。2015年3月6日17时许、同年3月14日22时许,王某先后两次在二院住院部大楼楼梯间内墙壁上涂写了针对金某某的侮辱性语句。后二院均于王某涂写字句次日将上述字迹粉刷覆盖,支出涂料费2258元,以上均数事实,并有照片,监控等证据佐证。

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一、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三日内在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公告栏处登载向金士毛赔礼道歉的致歉声明,致歉声明内容由本院审查许可。二、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三日内赔偿金某某精神抚慰金200元。

本案律师事后针对本案认为:亲人离世的情绪可以理解,但是不能因此通过损害主治医生的名誉权来发泄情绪,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在日常生活中,应增加普法意识,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被损害名誉权的公民也应该有意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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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赟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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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赟
  • 执业律所:
    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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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2*********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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