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赟律师亲办案例
驾驶证过有效期保险公司拒赔,经法院判决获得全部保险金
来源:刘赟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09
浏览量:644

20157月,吴某驾驶车辆与浦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浦某受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交警部门未做认定。

浦某所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

因浦某的驾驶证过有效期半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车辆损失等。

故浦某委托律师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保险金3万余元、责任险保险金1万元,评估费2000余元等。被告辩称:浦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律师提出因保险合同中关于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属于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免责条款在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后才能生效,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上的签名并非被保险人签名,且认为驾驶证过有效期不会直接导致驾驶员资格丧失,且事故后,交通部门为浦某恢复了驾驶资格,浦某的驾驶证逾期审验与保险事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后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上的签名并非是被保险人的签名,故法院认定:该投保单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做出了明确说明,故免责条款未发生效力。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对保险车辆的损失进行定损,浦某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并无不当,评估费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报销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应予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的车辆保险金3万余元、责任保险金1万元、评估费2000余元。

虽然,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了全部支持,但是律师还是要提醒广大驾驶员,要关注驾驶证的有效期,根据规定去办理换证手续,以避免损失得不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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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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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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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2*********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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